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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申请开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营运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

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背景介绍;

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或说明材料;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租赁合同等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的证明文件或说明材料;

申请人关于符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条件的说明以及无涉黑涉恶情况的说明;

信息科技建设及风险管理相关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支机构信息科技组织架构,数据中心(或机房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业务连续性管理,信息科技外包管理等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