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2009年) 第十条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200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参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围绕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 (二) 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 对有关法律文件草案、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稿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 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五) 承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