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2009年) 第十八条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参事在参事工作中成绩显著、为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