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2002年) 第二章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 第七条 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第八条 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听证会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条 听证会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听证会代表可以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等方式产生。 第十一条 听证会代表可以向申请人提出质询,对制定价格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定价方案提出意见,查阅听证会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十二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制定价格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维护听证秩序,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旁听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旁听。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