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贮存 第十二条 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 (三)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三) 第二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贮存 第十二条 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 (三) 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和场所,以及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与环境监测设备;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