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贮存 第十二条 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 (四)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四) 第二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贮存 第十二条 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 (四)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保证大纲、贮存设施运行监测计划、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和应急方案等。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