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以及许可证的内容、有效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