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广电、能源、铁路、民航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查询、应用,公共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查询、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