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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不得泄露、篡改、窃取、毁损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不得利用公共信用信息谋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