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护士条例(2008年)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三) 护士条例(2008年) (三)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三)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