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护士条例(2008年)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二) 护士条例(2008年) (二)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二) 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引用法条 护士条例第九条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