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八条 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保险公司上报投资连结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 产品可行性论证,包括该产品满足本办法确定的最低要求论证,和管理系统支持论证; 投资连接产品财务管理办法; 投资连接产品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