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保险公司申报的连结保险产品应当满足以下最低要求:
该产品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该产品至少连结到一个投资账户上;
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
保单价值应当根据该保单在每一投资账户中占有的单位数及其单位价值确定;
投资账户中对应某张保单的资产产生的所有投资净收益(损失),都应当划归该保单。
每年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的保险保障;
每月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价值。
该产品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该产品至少连结到一个投资账户上;
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
保单价值应当根据该保单在每一投资账户中占有的单位数及其单位价值确定;
投资账户中对应某张保单的资产产生的所有投资净收益(损失),都应当划归该保单。
每年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的保险保障;
每月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