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九条 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连结保险的销售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参加过连结保险专门培训且合格; 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且业绩良好; 没有严重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