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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解释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基本原则。

确定划分国家和地方价格部门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负责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全国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

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委托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协调或者办理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跨部门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业务;办理疑难、重大案件涉及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