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五章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价格工作的管理规定,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二十四条 地(市)县(市、区)价格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