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三章 估价程序 第十一条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估价程序 第十一条 价格事务所估价确实需要时,可以提请委托机关协助查阅有关的帐目、文件等资料。可以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索取证明材料。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