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七章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播出微短剧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制作、推广、播出含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要求暂停节目内容更新,情节严重的,依照《广播电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备案的内容制作、未按照许可通过的内容播出或者转移送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 第四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第四十八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向负责监督管理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者拒绝提供材料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