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三)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 (三)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三)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