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二)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 (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二)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