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 (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十三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