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 第七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