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提出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复核。具体复核工作由信用监管机构承担。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不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异议不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
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办案期限内完成复核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复核期限,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并告知当事人。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不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告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单独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并依法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