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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拟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托行政处罚告知书一并告知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及列入事由、依据、惩戒措施提示和提出异议的途径、时限等。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列入决定书应当载明列入事由、依据、惩戒措施提示、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