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在案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完成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认为行政处罚当事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九条、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承担信用监管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信用监管机构)。
信用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通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意见并反馈办案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和信用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信用监管机构在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等工作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