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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等认为当事人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信用监管机构并附有关证据材料。信用监管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意见,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履行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告知、当事人异议处理等程序。当事人提出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不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当事人提出异议、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单独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并依法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