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七章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工程咨询资格升级、降级、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凡取得丙级资格证书3年、乙级资格证书2年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等级标准和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升级或扩大专业服务范围手续;经复审核定降… 第二十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降级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 第二十八条 工程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原资格认定单位申请办理工程咨询资格变更或终止的手续。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