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七章 工程咨询资格升级、降级、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七章 工程咨询资格升级、降级、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凡取得丙级资格证书3年、乙级资格证书2年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等级标准和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升级或扩大专业服务范围手续;经复审核定降级的单位,先收缴原资格等级证书,后核发新的等级证书。 引用法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八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十条 第七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