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 第二章 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十一条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十一条 在产品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第二条要求时,根据不同情况,由产品生产企业对用户和经销企业承担质量责任: (一) 产品的一般零部件、元器件失效,更换后即能恢复使用要求的,应负责按期修复; (二) 产品的主要零部件、元器件失效,不能按期修复的,应负责更换合格品; (三) 产品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主要功能不符合第二条要求,用户要求退货的,应负责退还货款; (四) 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五) 由维修服务或经销企业负责产品售后技术服务时,生产企业必须按售后技术服务合同,提供足够的备品、备件和必要的技术支援。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