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2006年) 第四章 评价方式 第三十七条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评价方式 第三十七条 监管部门初次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时,须覆盖内部控制的所有方面。再次评价时,可根据监管重点、评价期内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确定评价的范围。但在每三次再次评价周期内应覆盖内部控制的所有方面。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