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条 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四)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四)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条 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四) 因发生突发事件,劳务人员回国或者接受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