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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备用金使用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原有数额。

备用金使用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原有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