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条 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备用金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条 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备用金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