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章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六条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下列机构不得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安全评价或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其注册地的资质认可机关。申请材料清单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 资质认可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文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 第十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合格的,在本部门网站公开有关信息(附件1、附件2),颁发资质证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主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开,并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系统: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