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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不得超过十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项目,分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明示或者暗示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