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有关并表监管意见将作为审查外资银行机构增设和业务准入等申请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外资银行并表监管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