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2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大陆)设立的分行,比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