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对总行支持度评估为1级和2级的外国银行分行,通常应给予常规的监管关注,一般不需要采取特别的措施和行动。
对于总行支持度评估为3级及以下的,表明总行不仅可能难以为在华分行提供流动性和清偿力支持,其财务状况、管理能力或外部环境存在的不利因素还可能影响在华分行的持续经营,应区别情形采取约谈、监管提示、责令书面报告、责令出具保证书、对有关风险监管指标提出特别要求等措施。
对于总行支持度评估为3级及以下的,表明总行不仅可能难以为在华分行提供流动性和清偿力支持,其财务状况、管理能力或外部环境存在的不利因素还可能影响在华分行的持续经营,应区别情形采取约谈、监管提示、责令书面报告、责令出具保证书、对有关风险监管指标提出特别要求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