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代表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