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代表机构除主要负责人外,其他主要工作人员应当称“代表”、“副代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