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总代表应当具备8年以上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首席代表应当具备5年以上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总代表和首席代表不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当具备10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