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每个代表机构的外籍工作人员最多不得超过3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