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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

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包括:

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

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和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买方信贷、延期付款和其它形式的贸易融资;

国际融资租赁;

非居民外币存款;

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

其它种类国际商业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