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章 外债监管 第三十九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外债监管 第三十九条 外债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检查有关帐目和资产。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