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外债资金使用 第二十七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外债资金使用 第二十七条 境内企业所借短期外债资金主要用作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