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外债资金使用 第二十六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外债资金使用 第二十六条 境内企业所借中长期外债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