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外债资金使用 第二十八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外债资金使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外债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外债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外贷款机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