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五)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五)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五)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