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