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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大会的受益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提前终止受托合同或者延长债权投资计划期限、改变债权投资计划财产运用方式、更换专业管理机构及独立监督人的,应当经出席大会的受益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