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债权投资计划终止,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债权投资计划约定,做好清算工作:
债权投资计划终止前1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指定清算责任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协助清算;
与独立监督人和受益人复核清算资产价值;
在中介服务机构审计、评估、法律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清算方案,提交受益人等当事人;
向登记存管机构申请注销受益凭证登记;
其他约定的清算事项。
债权投资计划终止前1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指定清算责任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协助清算;
与独立监督人和受益人复核清算资产价值;
在中介服务机构审计、评估、法律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清算方案,提交受益人等当事人;
向登记存管机构申请注销受益凭证登记;
其他约定的清算事项。